第2种观点: 法院裁判规则如下:1、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然有效。2、买受人可以解除受限购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3、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在限购政策正式施行前获得履行的责任在一方,则责任方当事人应当酌情返还定金。4、中介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导致住房限购政策出台时未能办理网签,对出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限购令可能引起哪些纠纷(一)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这类纠纷,又可以按解除合同的理由,分为两种情形:1、买方因贷款落空要求解除合同。2、买方支付全款买房,以不能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二)购房人与登记机构的登记纠纷(三)实际购买人与名义业主之间的产权纠纷二、因限购、禁购政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中,因限购、禁购问题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在少数,大多表现为买受人因新政实施而无法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等。对于此类纠纷能否直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解决,理论与实务界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新政的限购、禁购政策使得买房者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对其造成的影响不是履约困难二十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亦无法通过协商改变支付方式等变更合同的方式使其顺利履行原合同。故限购、禁购措施应理解为重大情势变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解除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由主要有:第一,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与以往审判实践做法不一致。审判实务中对于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一直持极其慎重态度,不应轻易打破该局面。第二,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容易产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造成肆意扩大情势的范围,不利于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
第3种观点: 因为限购令不能买房中介打包票后失约来自浙江温州的潘小姐本来无法在上海买房,但是“四季雅苑”的售楼人员却说:“只要你没在上海买过房子,其他证明我们都可以想办法搞定,让你能顺利买房。”面对承诺,潘小姐缴付了约500万元的首付款以及其他手续费。孰料,最终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让潘小姐气愤的是,当她要求开发商退房时,“他们不但不退回首付款,居然还要求我支付总价1620万元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他们162万元。”近日,记者暗访发现,有“四季雅苑”的售楼人员仍声称可以帮外地人员绕过限购令买到房子。“确定没问题”,匆匆交付约500万首付款去年7月初,来自浙江温州的潘小姐经朋友推荐看中了一套“四季雅苑”的复合式公寓。该楼盘位于浦东新区花木路,多以别墅为主。潘小姐说:“对小区的地段以及周边的配套设施都较满意,考虑到复式房相对别墅会便宜些,便有了购买的打算。”当时接待潘小姐的是售楼处的一名王姓销售人员,在她所推荐的几套公寓中,潘小姐看中了其中一套房型朝向都较好的房子。可是,对于自己的被限购身份,潘小姐有些犹豫。当时她向王姓销售人员介绍说:“我没在上海买过房子,但是在其他地方有多套房。我也没在上海工作过,没有收入,没有纳税。”潘小姐回忆说,当时王某声称,只要肯定在上海没房,那么限购政策规定的其他问题都可以由她解决,但涉及的费用则需潘小姐承担。“确定没问题,会不会违法?”出于好奇,潘小姐追问道。王某安抚说,就是帮你找人补税,不算违法的。潘小姐对此将信将疑,表示回去再考虑考虑。之后的一个星期,王某隔三岔五地给潘小姐打电话,声称潘小姐若在一周内缴付押金,原本总价1700万元的房子能以1620万元成交。至于其他问题他们都可以搞定,肯定不会出状况。潘小姐称,经过王某的承诺,她在一个星期内便交付了50万元定金,随即付清首款486万元。剩余金额,王某为其联系了一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听说无法过户,申请退房被索赔162万王某还将办理纳税事宜的联系人以及银行卡号以短信发送给了潘小姐,提醒她及时将4800元的补办个税及手续费打到卡中。“4800元包括我所要交的税金以及中介费,但是具体的明细,王某没有细说,我也没多问。”潘小姐说,整套流程很奇怪,既没有要她签署任何名字,也没有提交任何材料。“我只要把钱付清,其他事情就等他们帮我搞定。”然而就在潘小姐以为万事俱备,坐等新房过户之时,却从朋友那里打听到就算她交付了全部款项,依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购房希望落空的潘小姐立即申请退房。可让潘小姐始料不及的是,开发商不但不肯退还首付款,还以违约为由,要求潘小姐支付162万元的赔偿。“最初接待我的王姓销售人员生孩子去了,我的事情由一个姓华的经理接手。”潘小姐回忆道,华经理说倘若潘小姐要求退房,则需交付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潘小姐对此表示不满,“所有的馊主意都是对方工作人员提出的,如今白白损失了4800元不算,对方竟还说我违约。”昨日,潘小姐提到的华姓经理解释称,之前并不知道潘小姐是被限购人员,由于这个案例并非他所接,具体细节他不清楚。目前潘小姐的事情已经由公司法律部门出面,他不方便多说。记者暗访发现仍有人承诺可应对限购1月12日,记者来到位于浦东新区花木路的“四季雅苑”售楼处。可能由于临近春节,现场十分冷清,大门紧闭,无人进出。推门而入后,大厅内无接待人员。“有人吗?”一名保安闻声跑出,得知记者看房,便跑到办公室去叫人。不多时,一名高挑的工作人员走了出来。递上的名片显示,她姓萧,是**雅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级销售代表。记者以买家身份询问了她几套房型及房价后,提出有关外地人买房的问题。“倘若户口在外地,在上海没有交过税要紧吗?”萧小姐答道:“外来人员只要没有在上海买过房,其他的我们都可以想办法解决。”“你们怎么解决?需要提供什么?”对于记者的追问,她只回答:“反正我们有很多办法解决。”记者于1月31日再次来到“四季雅苑”售楼处,当得知记者身份后,接待人员以负责人回家过年无法联系,而自己并不清楚情况为由拒绝采访。同时,她强调说:“我们这里从来没讲过这类话(帮消费者解决纳税等证明问题),至少我没讲过,至于是谁说的,我也不知道。”律师提醒被限购者不应心存侥幸上海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XX认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可以帮助解决证明等问题,本身就存在误导与欺骗,且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他表示,如果能证明开发商出现过错在先,就不能算消费者违约。张XX在楼市调控限购的大背景下,不少人从中嗅到了商机,打起“擦边球”。许多“办证”机构针对条件不符的外地购房者“购房难”的问题,衍生出了各种“办证”业务,不单中介可以为想买二手房的外地客人代办纳税证明,开发商也会在此为买家指路,双方得以互利。本来纳税证明等是为了限制外地人炒房入市的门槛,可在现实中却被一些人当成了获利手段。张*林律师提醒:这种做法,购房者将承担的风险较大,限购者最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尝试。同时,在2011年2月中旬上海房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查到,该《通知》明确规定,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交易中心将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由于被限购而收到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购房者或预定人,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应配合其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女子查亡夫账户被告知结婚证无效5月11日,吉林白山的潘女士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抚松县泉阳镇某银行查询丈夫的账户余额,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结婚证不能证明二人是夫妻关系。据潘女士介绍,此前丈夫因病去世,她想查询一下其名下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她先出具了户口本,但因血型曾被涂改,银行工作人员不认可。随后她又拿出结婚证,对方仍表示,该证件无法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需要街道开具证明才可以。最终潘女士重新办了户口本,才将业务完成。
第1种观点: 因限购令违约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具体的情况。针对一手房,可免除买受人责任;针对二手房,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免除买受人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可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由买受人赔偿:一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在政策发布之前;二是最后一项导致受到政策制约的过户的时间在系争合同签订之前;三是买受人不存在导致其遭遇政策限制的迟延履行行为;四是买受人在政策发布后及时告知出卖人,并要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什么情况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履行原则在这个契约社会里,具有契约精神的人值得赞扬,但有时候,也会有那些对契约视而不见,不具备任何契约精神,违背契约如同家常便饭之人存在。这个时候,如果对方违约了,我们就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给对方给予违约惩罚。那么,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约,可能还有很多小伙伴不清楚,今天律师就在这里告诉大家。所谓违约责任承担原则,又称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指的是违约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违约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2、严格违约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我们能够看到,第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从道德价值取向方面来考虑判定的,有过错即有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即使违约了也无需承担责任。这也是考虑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情况存在,这种原则更具弹性。第二种严格违约原则则讲究一刀切,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违约了都要承担责任,缺少弹性。两种违约原则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具备契约精神,做一个守约的人,这样我们这个社会才能够变得更加安定和谐。合同逾期要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逾期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逾期履行,就是履行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在这种状态下的违约行为所引发的违约责任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逾期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如果合同相对人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相对人没有办法在特定时间内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实际损失的状况承担违约责任。2、逾期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为了促进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鼓励交易的原则,一般是对解除合同的的要求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或者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限购令购房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因为限购令不能买房中介打包票后失约来自浙江温州的潘小姐本来无法在上海买房,但是“四季雅苑”的售楼人员却说:“只要你没在上海买过房子,其他证明我们都可以想办法搞定,让你能顺利买房。”面对承诺,潘小姐缴付了约500万元的首付款以及其他手续费。孰料,最终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让潘小姐气愤的是,当她要求开发商退房时,“他们不但不退回首付款,居然还要求我支付总价1620万元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他们162万元。”近日,记者暗访发现,有“四季雅苑”的售楼人员仍声称可以帮外地人员绕过限购令买到房子。“确定没问题”,匆匆交付约500万首付款去年7月初,来自浙江温州的潘小姐经朋友推荐看中了一套“四季雅苑”的复合式公寓。该楼盘位于浦东新区花木路,多以别墅为主。潘小姐说:“对小区的地段以及周边的配套设施都较满意,考虑到复式房相对别墅会便宜些,便有了购买的打算。”当时接待潘小姐的是售楼处的一名王姓销售人员,在她所推荐的几套公寓中,潘小姐看中了其中一套房型朝向都较好的房子。可是,对于自己的被限购身份,潘小姐有些犹豫。当时她向王姓销售人员介绍说:“我没在上海买过房子,但是在其他地方有多套房。我也没在上海工作过,没有收入,没有纳税。”潘小姐回忆说,当时王某声称,只要肯定在上海没房,那么限购政策规定的其他问题都可以由她解决,但涉及的费用则需潘小姐承担。“确定没问题,会不会违法?”出于好奇,潘小姐追问道。王某安抚说,就是帮你找人补税,不算违法的。潘小姐对此将信将疑,表示回去再考虑考虑。之后的一个星期,王某隔三岔五地给潘小姐打电话,声称潘小姐若在一周内缴付押金,原本总价1700万元的房子能以1620万元成交。至于其他问题他们都可以搞定,肯定不会出状况。潘小姐称,经过王某的承诺,她在一个星期内便交付了50万元定金,随即付清首款486万元。剩余金额,王某为其联系了一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听说无法过户,申请退房被索赔162万王某还将办理纳税事宜的联系人以及银行卡号以短信发送给了潘小姐,提醒她及时将4800元的补办个税及手续费打到卡中。“4800元包括我所要交的税金以及中介费,但是具体的明细,王某没有细说,我也没多问。”潘小姐说,整套流程很奇怪,既没有要她签署任何名字,也没有提交任何材料。“我只要把钱付清,其他事情就等他们帮我搞定。”然而就在潘小姐以为万事俱备,坐等新房过户之时,却从朋友那里打听到就算她交付了全部款项,依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购房希望落空的潘小姐立即申请退房。可让潘小姐始料不及的是,开发商不但不肯退还首付款,还以违约为由,要求潘小姐支付162万元的赔偿。“最初接待我的王姓销售人员生孩子去了,我的事情由一个姓华的经理接手。”潘小姐回忆道,华经理说倘若潘小姐要求退房,则需交付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潘小姐对此表示不满,“所有的馊主意都是对方工作人员提出的,如今白白损失了4800元不算,对方竟还说我违约。”昨日,潘小姐提到的华姓经理解释称,之前并不知道潘小姐是被限购人员,由于这个案例并非他所接,具体细节他不清楚。目前潘小姐的事情已经由公司法律部门出面,他不方便多说。记者暗访发现仍有人承诺可应对限购1月12日,记者来到位于浦东新区花木路的“四季雅苑”售楼处。可能由于临近春节,现场十分冷清,大门紧闭,无人进出。推门而入后,大厅内无接待人员。“有人吗?”一名保安闻声跑出,得知记者看房,便跑到办公室去叫人。不多时,一名高挑的工作人员走了出来。递上的名片显示,她姓萧,是**雅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级销售代表。记者以买家身份询问了她几套房型及房价后,提出有关外地人买房的问题。“倘若户口在外地,在上海没有交过税要紧吗?”萧小姐答道:“外来人员只要没有在上海买过房,其他的我们都可以想办法解决。”“你们怎么解决?需要提供什么?”对于记者的追问,她只回答:“反正我们有很多办法解决。”记者于1月31日再次来到“四季雅苑”售楼处,当得知记者身份后,接待人员以负责人回家过年无法联系,而自己并不清楚情况为由拒绝采访。同时,她强调说:“我们这里从来没讲过这类话(帮消费者解决纳税等证明问题),至少我没讲过,至于是谁说的,我也不知道。”律师提醒被限购者不应心存侥幸上海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XX认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可以帮助解决证明等问题,本身就存在误导与欺骗,且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他表示,如果能证明开发商出现过错在先,就不能算消费者违约。张XX在楼市调控限购的大背景下,不少人从中嗅到了商机,打起“擦边球”。许多“办证”机构针对条件不符的外地购房者“购房难”的问题,衍生出了各种“办证”业务,不单中介可以为想买二手房的外地客人代办纳税证明,开发商也会在此为买家指路,双方得以互利。本来纳税证明等是为了限制外地人炒房入市的门槛,可在现实中却被一些人当成了获利手段。张*林律师提醒:这种做法,购房者将承担的风险较大,限购者最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尝试。同时,在2011年2月中旬上海房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查到,该《通知》明确规定,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交易中心将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由于被限购而收到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购房者或预定人,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应配合其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女子查亡夫账户被告知结婚证无效5月11日,吉林白山的潘女士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抚松县泉阳镇某银行查询丈夫的账户余额,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结婚证不能证明二人是夫妻关系。据潘女士介绍,此前丈夫因病去世,她想查询一下其名下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她先出具了户口本,但因血型曾被涂改,银行工作人员不认可。随后她又拿出结婚证,对方仍表示,该证件无法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需要街道开具证明才可以。最终潘女士重新办了户口本,才将业务完成。
第1种观点: 因为限购令不能买房中介打包票后失约来自浙江温州的潘小姐本来无法在上海买房,但是“四季雅苑”的售楼人员却说:“只要你没在上海买过房子,其他证明我们都可以想办法搞定,让你能顺利买房。”面对承诺,潘小姐缴付了约500万元的首付款以及其他手续费。孰料,最终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让潘小姐气愤的是,当她要求开发商退房时,“他们不但不退回首付款,居然还要求我支付总价1620万元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他们162万元。”近日,记者暗访发现,有“四季雅苑”的售楼人员仍声称可以帮外地人员绕过限购令买到房子。“确定没问题”,匆匆交付约500万首付款去年7月初,来自浙江温州的潘小姐经朋友推荐看中了一套“四季雅苑”的复合式公寓。该楼盘位于浦东新区花木路,多以别墅为主。潘小姐说:“对小区的地段以及周边的配套设施都较满意,考虑到复式房相对别墅会便宜些,便有了购买的打算。”当时接待潘小姐的是售楼处的一名王姓销售人员,在她所推荐的几套公寓中,潘小姐看中了其中一套房型朝向都较好的房子。可是,对于自己的被限购身份,潘小姐有些犹豫。当时她向王姓销售人员介绍说:“我没在上海买过房子,但是在其他地方有多套房。我也没在上海工作过,没有收入,没有纳税。”潘小姐回忆说,当时王某声称,只要肯定在上海没房,那么限购政策规定的其他问题都可以由她解决,但涉及的费用则需潘小姐承担。“确定没问题,会不会违法?”出于好奇,潘小姐追问道。王某安抚说,就是帮你找人补税,不算违法的。潘小姐对此将信将疑,表示回去再考虑考虑。之后的一个星期,王某隔三岔五地给潘小姐打电话,声称潘小姐若在一周内缴付押金,原本总价1700万元的房子能以1620万元成交。至于其他问题他们都可以搞定,肯定不会出状况。潘小姐称,经过王某的承诺,她在一个星期内便交付了50万元定金,随即付清首款486万元。剩余金额,王某为其联系了一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听说无法过户,申请退房被索赔162万王某还将办理纳税事宜的联系人以及银行卡号以短信发送给了潘小姐,提醒她及时将4800元的补办个税及手续费打到卡中。“4800元包括我所要交的税金以及中介费,但是具体的明细,王某没有细说,我也没多问。”潘小姐说,整套流程很奇怪,既没有要她签署任何名字,也没有提交任何材料。“我只要把钱付清,其他事情就等他们帮我搞定。”然而就在潘小姐以为万事俱备,坐等新房过户之时,却从朋友那里打听到就算她交付了全部款项,依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购房希望落空的潘小姐立即申请退房。可让潘小姐始料不及的是,开发商不但不肯退还首付款,还以违约为由,要求潘小姐支付162万元的赔偿。“最初接待我的王姓销售人员生孩子去了,我的事情由一个姓华的经理接手。”潘小姐回忆道,华经理说倘若潘小姐要求退房,则需交付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潘小姐对此表示不满,“所有的馊主意都是对方工作人员提出的,如今白白损失了4800元不算,对方竟还说我违约。”昨日,潘小姐提到的华姓经理解释称,之前并不知道潘小姐是被限购人员,由于这个案例并非他所接,具体细节他不清楚。目前潘小姐的事情已经由公司法律部门出面,他不方便多说。记者暗访发现仍有人承诺可应对限购1月12日,记者来到位于浦东新区花木路的“四季雅苑”售楼处。可能由于临近春节,现场十分冷清,大门紧闭,无人进出。推门而入后,大厅内无接待人员。“有人吗?”一名保安闻声跑出,得知记者看房,便跑到办公室去叫人。不多时,一名高挑的工作人员走了出来。递上的名片显示,她姓萧,是**雅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级销售代表。记者以买家身份询问了她几套房型及房价后,提出有关外地人买房的问题。“倘若户口在外地,在上海没有交过税要紧吗?”萧小姐答道:“外来人员只要没有在上海买过房,其他的我们都可以想办法解决。”“你们怎么解决?需要提供什么?”对于记者的追问,她只回答:“反正我们有很多办法解决。”记者于1月31日再次来到“四季雅苑”售楼处,当得知记者身份后,接待人员以负责人回家过年无法联系,而自己并不清楚情况为由拒绝采访。同时,她强调说:“我们这里从来没讲过这类话(帮消费者解决纳税等证明问题),至少我没讲过,至于是谁说的,我也不知道。”律师提醒被限购者不应心存侥幸上海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XX认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可以帮助解决证明等问题,本身就存在误导与欺骗,且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他表示,如果能证明开发商出现过错在先,就不能算消费者违约。张XX在楼市调控限购的大背景下,不少人从中嗅到了商机,打起“擦边球”。许多“办证”机构针对条件不符的外地购房者“购房难”的问题,衍生出了各种“办证”业务,不单中介可以为想买二手房的外地客人代办纳税证明,开发商也会在此为买家指路,双方得以互利。本来纳税证明等是为了限制外地人炒房入市的门槛,可在现实中却被一些人当成了获利手段。张*林律师提醒:这种做法,购房者将承担的风险较大,限购者最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尝试。同时,在2011年2月中旬上海房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查到,该《通知》明确规定,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交易中心将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由于被限购而收到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购房者或预定人,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应配合其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女子查亡夫账户被告知结婚证无效5月11日,吉林白山的潘女士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抚松县泉阳镇某银行查询丈夫的账户余额,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结婚证不能证明二人是夫妻关系。据潘女士介绍,此前丈夫因病去世,她想查询一下其名下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她先出具了户口本,但因血型曾被涂改,银行工作人员不认可。随后她又拿出结婚证,对方仍表示,该证件无法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需要街道开具证明才可以。最终潘女士重新办了户口本,才将业务完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限购令购房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限购令”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布施行的一系列以限定在某个行政区域内购房人群特征为核心的抽象行政行为,从制定机关、发文文号、发文对象上来看,无论是中央限购令还是地方限购令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均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性法律文件。限购政策的出台,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出现的情形,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均不知情,应属于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原据以订约的客观环境发生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巨大变化,导致如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违背合同目的或没有必要的,双方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解除或变更合同,并免除双方由此而生的违约责任。政府、银行相关房贷政策的调整,应该属于“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为合同买卖双方对于房贷政策的调整是不能预见和左右的,而如果买方继续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将会使其在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政府出台了限购令政策,使购房者丧失了购房的资质,而限购令政策的实施,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均没有违约行为,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的房款。当然因双方均无过错,所以双方也自然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一、限购令下买房需要注意什么(一)未满18岁禁买商品房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常住”认定标准为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宅,非常住的外地个人和家庭不得购买商品住宅。与其他城市不同的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房,堵住投资者钻空子的机会。外国人、外资企业购房则按住建部有关政策严格执行。(二)三套房难用公积金贷款第2套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成,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第3套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为杜绝各种变相实现3套房贷的可能性,禁止各商业银行发放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禁止发放浮动型住房贷款和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禁止在全额还款前追加贷款。住房公积金同步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仍可为2成;首次购房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为3成;特别要求第2套房贷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成,第3套及以上房贷的,全面停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房屋限购的关系而导致不能买房时,建议可以要求开发商将房款给退回来,开发商不肯退房时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当事人一方因政策限购解除合同后,转而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限购令法律属性的认识,有“政策说”和“行政命令说”。从制定机关、发文文号、发文对象上来看,无论是中央限购令还是地方限购令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均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性法律文件,限购令的制发与执行均属于抽象性行政行为,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对商品房买卖有关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不能作为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3种观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出台的限购令导致买房不成买方应负违约责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台的限购令导致买房不成的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公民在购买房产时有义务切实地了解己方权利义务,不能以未全面或完全了解此项规定而推卸未能履约的责任。一、购房付了首付 后悔想退房能退吗首付交了房子可以退。交了首付后可以要求退房,但如果是出于自身原因不想买房了,那退房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首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如果想退房的话,那首付款是可以让对方退回的,但是如果是自身原因不想买房,那买方需要赔付违约金。二、买房中介签了购房合同可以退吗在中介签了购房合同可以退,但这种情况一般买方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如果交付了定金的,不能要求返还定金。但如果是由于卖方的原因或者卖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退房的,则买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需要赔偿买方的违约损失。三、怎样签合同才能降低法律风险一方面,在签订合同前应提前全面了解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包括对方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生产能力、有无诉讼纠纷等情况,从而确保签订的合同可以顺利履行。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的把握,做到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在形式上,合同必须具备必要条款,按需增加非必备条款,其实对于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及地点、违约责任等加以书面确认;在内容上,约定的条款应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交易目的的实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