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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的一般选举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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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党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只有具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支部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党员组织关系不在,那么该党员在党支部内部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党员从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转正式组织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只有下列情况可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只有下列情况可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党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只有具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支部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党员组织关系不在,那么该党员在党支部内部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党员从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转正式组织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只有下列情况可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只有下列情况可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支部由党支部委员选举,召开党员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一般是3名到5名,党支部委员产生后,由党支部委员投票选出支部。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新一届党支部委员选举产生后,党支部人选须经镇考察,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酝酿讨论后选举产生党支部。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2种观点: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主持。全国选举产生的方式:1、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2、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大会的作用是: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党员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3、经常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党的传统作风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密切联系党员,经常了解党员的意见建议,尊重党员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丰富党员的物质文化生活;5、充分发挥党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改进提高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副,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副,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新的、副后,需要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出自《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副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副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扩展资料:大会选举的内容?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团主持。大会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综上问题所述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什么批准的内容,建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副,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自由选举2、不得阻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3、不得强迫他人选举或者不选举4、不得搞非法组织活动妨碍选举5、不得追查选举人投票意向法律依据:《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候选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当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等额选举,一是差额选举。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3种观点: 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等额选举,一是差额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20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团主持。大会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一)召开支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二)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四)上届支委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选支部委员选举流程:(一)上请示要补选;(二)批复后开展提名/推荐人员工作;(三)请示上级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大会议程;(四)批复后选举;(五)选举结果报上级。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中户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3种观点: 1、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建立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需要建立或调整党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书面请示。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2、向上级党组织请示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从单位的实际出发,依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研究确定支部委员会设置及选举方案,并请示上级党组织。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不采取任命或指定的办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建立党支部,党员之间相互不太了解或问题较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经过一段时间条件具备后,再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支部委员的人数应是单数,以3或5人为宜。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支部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如:委员名额为3名,候选人应为4名)。支部、副为等额选举。支部、副的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进行选举。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1人,必要时增选副1人。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副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支部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出发,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其内容包括: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大会选举的内容、名额及差额数;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及排列的顺序;选举方式;选票划写方法及认定有效无效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投票的具体要求和做法;确定被选举人当选的规定以及当选人的排列顺序等。选举办法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请示的内容包括:党支部的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的数量,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设置方案,酝酿候选人的方法及选举办法等。3、进行选举教育。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对党员进行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二是开好支部大会指导思想的教育;三是干部和干部标准的教育;四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4、酝酿确定候选人。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来确定。其形式可以先由党员或党小组提名,支部党员大会集中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酝酿后提出、上报。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工党支部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机关、后勤及直属单位的支部一般应尽量由副处级党员干部兼任或业务骨干担任。党支部要将初步人选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选举大会的具体日期等。5、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选举会场。选票要整齐划一,不得做记号或标记。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同时,应列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空格,供选举人另选他人时填写。选票上要加盖党组织印章或代章。会场的布置要庄重、朴实。【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组织部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三、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提出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所在单位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选举单位召开全会或全委扩大会议,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同意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

第1种观点: 需要户口本,二代身份证,你的离婚证。两个一起去登记就行了。对了,如果对方也是二婚,也必须带上对方的离婚证。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婚先孕子女上户口的方式是: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亲生父母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和亲生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是非婚生育说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如果是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个人所有,有婚前协议的,依照婚前协议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进行双方协商,一般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选支部委员选举流程:(一)上请示要补选;(二)批复后开展提名/推荐人员工作;(三)请示上级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大会议程;(四)批复后选举;(五)选举结果报上级。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中户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选支部委员的程序:(1)召开支部委员会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的方法。(2)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也可由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供全体党员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初步人选。(3)对支部委员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委员候选人酝酿产生的情况,经大会讨论通过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5)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法律依据:《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副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副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副、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或者副。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3种观点: 一、支部委员进行补选的程序为:1、召开支部委员会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的方法。2、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也可由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增补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供全体党员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的初步人选。3、对增补委员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增补委员候选人酝酿产生的情况,经大会讨论通过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二、换届选举前的准备:1、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改选党支部委员会的请示报告;(1)主要内容:本届支委的成立时间、届满时间,拟于何时举行换届选举,提出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副名额及选举办法。(2)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即可着手进行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2、准备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1)召开支委会,就如何起草工作报告问题进行集体研究,拟出提纲,指定起草人。(2)起草工作报告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充分肯定成绩,也要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经过充分讨论修改后,最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3、进行选举教育:党支部要童工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对党员进行四个方面的教育:(1)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教育;(2)开好支部大会指导思想的教育;(3)干部和干部标准的教育;(4)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4.酝酿候选人:委员候选人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的充分酝酿讨论来确定,须经过“二上二下”的程序,具体为:(1)党支部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广大党员意愿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提出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出名额的比例不低于应选人数的30%),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须向上级党组织的组织部门沟通;(2)召开党员大会,在候选人初步人选酝酿的基础上经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出名额的比例不低于应选人数的20%),同时等额提出、副(如有)候选人预备人员名单。预备人选名单须报上级审批。(一上)(3)上级批复同意。(一下)(4)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委员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差额选举,、副(如有)名单在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支委会上进行等额选举(、副应分别列两张不同的选票)。选举结果报上级审批。(二上)(5)上级批复同意。(二下)注意:委员任职的时间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时间,、副的任职时间为支委会上选举产生的时间,而非会审批同意的时间。5、确定大会选举办法:(1)选举办法内容包括:要明确指定选举办法的依据;(2)大会选举的内容、名额及差额选举数;(3)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及排列顺序;(4)选举方式;(5)选票画写方法及认定有效无效的规定;(6)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7)投票的具体要求和做法;(8)确定被选人当选的规定以及当选人的排列顺序等。6、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选举会场:(1)要求:选票要整齐划一,不得做记号或标记;(2)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3)应列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空格,供候选人另选他人填写;(4)选票上要加盖支部印章或代章;(5)会场的布置要庄重、朴实。三、选举程序:1、清点人数,确认选举资格选举大会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党员人数。清点结束后,要向全体党员报告结果,说明本支部党员总数,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实到会党员数,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只有在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时,才可以宣布选举有效,可以开会,否则会议无效。2、宣布开幕,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3、听取并审议党支部工作报告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换届改选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报告经全体党员讨论、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党支部委员会应将工作报告报送上级党组织。4、通过选举办法(草案)和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党支部委员会拟定的选举办法(草案)在报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在支部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之前,要提请党员审议,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通过后当场将“草案”二字划去。大会的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可以由党员提名,也可以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但不管由谁提名,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本届党支部委员的成员和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都不宜担任选举工作人员。监票人负责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主持选举的投票环节。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5、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正式选举前,党支部委员会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如实地介绍候选人名单的推荐过程和每个候选人的简历,帮助党员比较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如果有党员提出询问,党支部委员会要向党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也可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和说明,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6、分发和填写选票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准确地核对参加选举的人数和选票数,使两者相符,然后将选票分发给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票分发完毕,由监票人向党员说明填写注意事项和要求,然后由党员填写选票。填写选票应注意五点:(1)选票不得涂改、撕毁,填废一般不给更换,按弃权或作废处理;(2)选举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填写;(3)党员可以投弃权票,但应慎重决定;(4)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投不赞成票后可以另选他人;(5)在选举中选举人可以投自己一票。投票和开票:(1)投票前,票箱要当众由选举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当众封箱;(2)投票顺序是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然后党员逐个投票;(3)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4)如果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7、计票判断当选人>80% 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如出席人数刚好为五分之四,结合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可算作会议有效。>50%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才能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被选人人过半数的少于应选名额时,只需要补选缺额,不必全部另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又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的,应为有效,并予当选。被选人得票数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选票涂改、撕毁无法确认被选人时,按废票处理。8、宣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要对计票的结果签字并当众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宣布当选人名单,并说明当选的名单需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要将选票清点密封,交心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归档保存。9、宣布闭幕,奏唱《国际歌》。四、选举大会后的工作:1、召开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第一次会议,确定党支部委员的分工:会议由支部委员会成员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选举产生党支部的、副,以及研究支部委员的分工。2、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党支部委员会应将选举大会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将支部委员会成员的分工情况,书面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备案。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团讨论通过,由大会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结婚证名字与身份证不符,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换发结婚证。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公司不交社保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3种观点: 1、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工商部门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进货的油库或炼厂签个供货协议,厂家要保证销售的油品符合国家标准,加盟者也要保证他们的成品油;3、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供货协议到当地商务主管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4、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5、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6、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气象局办理《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7、在以上三个证书的办理机关指导下,把房屋设施建好,到当地国土、建设部门办理经营场所产权证书(如是租赁的就要租房协议);8、购买的加油设备安装完毕后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计量检定合格证》;9、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评价报告书》,又回到安监局办理《安全评价报告书》;10、以上证件齐全了,持原件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后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开始经营。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第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支部换届,支委候选人由下至上推荐产生。根据党的基层组织选举条例规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候选人应由自下而上推荐。先由全体党员进行民主推荐,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由党组织确定初步人选后,再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然后由上级审批后,交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换届选举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候选人必须是正式党员,必须是本单位党员,有一定的水平和群众基础,并经支部内全体正式党员酝酿认可并报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方可确定为支部委员候选人。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党的基层组织选举条例规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候选人应由自下而上推荐产生。先由全体党员进行民主推荐,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由党组织确定初步人选后,再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然后由上级审批后,交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换届选举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候选人必须是正式党员,必须是本单位党员,有一定的水平和群众基础,并经支部内全体正式党员酝酿认可并报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方可确定为支部委员候选人。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支部换届选举党员人数有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小区一般来说是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但是当住宅小区是商住两用房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该小区是当地支持住改商的小区,则是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2种观点: 如果仅仅泄露一个人的,这个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主体是有特殊身份,如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则会构成犯罪。并且涉嫌买卖个人信息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流动餐车是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所以不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标准。可以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国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连队、人民武装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工作需要的,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团总支必须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后,由支部委员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国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十三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副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副候选人由新选出来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也可以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根据新选出的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团的支部委员会、副的选举,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由团员大会直接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3种观点: 国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团的一项重要法规,是有关团内民主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等规定的总和。主要由团章的有关规定和团制度的有关条例、规则所构成的。民主选举的基本内容团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名额及构成;团的各级委员会的届期和组成;团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选举程序、报批手续;团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等。对各级团组织团代表会议召开时间的规定召开团的代表大会,是团的各级组织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按照团章定: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团的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市、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团代会代表的产生团代会代表是经团员选举产生,团员意志的体现者,团员利益和要求的代表者。代表团员对上级团组织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的人。拓展资料:各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团员民主选举产生。具体产生的程序是,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由所属团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产生。法律依据:法律分析:《中国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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