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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城乡低保信息证明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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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黄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时限7个工作日。二、黄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条件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三、黄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材料1、书面低保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2种观点: 一、黄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1)户籍要求。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2)家庭收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城镇月收入低于550元。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二、黄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委托书;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3、身体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4、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需提供近期住院、检查结果及医疗费用证明(原件)。三、黄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法律依据《社会救济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办理低保证明手续如下: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人证明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4、相关证明材料:(1)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1种观点: 一、黄石城乡低保信息证明需要什么材料1、书面低保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二、黄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的受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县规定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三、黄石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的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黄石城乡低保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1)户籍要求。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2)家庭收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城镇月收入低于550元。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二、黄石城乡低保申请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现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现场退回更正后再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核实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4.领取结果。三、黄石城乡低保申请的办理材料(1)低保申请书。(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在职人员提交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证。(5)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6)内部退休人员,应出具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领取生活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证明。(7)与所在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出具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8)档案存放在街道社保所、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的需出具存档证明和参保三险缴费情况表。(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10)家庭成员户口为农业或外地户口的混居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户口证明,农户另需提供有无房屋土地证明,有子女的提供子女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11)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12)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四、汕头申请低保业务的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3种观点: 一、黄冈城乡低保信息证明收费吗无费用。二、黄冈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的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书、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委托书;身体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需提供近期住院、检查结果及医疗费用证明(原件)。三、黄冈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的条件本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四、黄冈城乡低保申请信息证明的设定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各级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3.《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4]78号,县(市、区)财政按照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过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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