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客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运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运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财客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的程序: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2、审查;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4、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2种观点: 1、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2、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提出赔偿请求。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3.审查下列内容: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4.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5.行政赔偿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 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 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 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启动实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有三方面的重要环节:即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方式和具备的要件、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赔偿确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提起的方式和具备的要件赔偿先行处理程序适用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当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赔偿义务机关要按提出行政赔偿的要件进行审查。具体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形式要件审查。即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应以书面形式申请。针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由本人签名和盖章。实质要件审查。具体包括1、赔偿请求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因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2、被请求人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4、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时限为两年,即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时算起。(二)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赔偿确认行政赔偿确认主要是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结果发生的职权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职权行为违法,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能承担。确认途径一般分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和赔偿义务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确认两种。(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即作出行政侵权行为的机关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能时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九种情形,结合损害事实进行确认。(2)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确认。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判,则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判决,可作为确认行政侵权行为违法的依据予以确认。(三)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赔偿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反之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具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方式有两种:(1)协议式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围绕行政赔偿问题产生的争议可适用调解。在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前提下,即由赔偿义务机关同赔偿请求人双方采取互相商议解决赔偿,即按照行政侵权造成的直接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的程度,对照国家有关赔偿标准和范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赔偿协议。(2)决定式处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可直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其一,不予赔偿的决定。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请求人的赔偿要求,通过审查确认,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和范围。这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若赔偿请求人不服,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其二,予以赔偿的决定。当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赔偿要求全部或部分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即按照行政赔偿的标准,就全部或部分赔偿,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送达请求人。若请求人不服,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第2种观点: 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提出的途径如下:1、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向该机关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如相对人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赔偿要求进行处理;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赔偿问题:相对人在申请上一次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活动,在确认原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的同时,应责令原行政机关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也可以直接作出赔偿决定;3、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请求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4、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相对人对已经确认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认为已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并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对数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3种观点: 答: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须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赔偿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 答: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时,须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赔偿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一种制度。先行处理程序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时。 确认程序行 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前提条件是损害行为违法的确认。确认途径一般分为两种: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即作出行政的机关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确认。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经过审理,认为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判,则意味着对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获得了确认。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对此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