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的组织体系包括:
一、最高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最高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二、高级人民
高级人民包括:省高级人民、自治区高级人民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高级人民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中级人民
中级人民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中级人民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
四、基层人民
基层人民包括:县人民和市人民、自治县人民以及市辖区人民。基层人民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对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
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1、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五、专门人民
专门人民是中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森林、农垦、石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
第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包括军事和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
专门人民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