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减免包括:1、降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减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减为9%。2、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客观:
《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
第一条
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
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
第三条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