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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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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可以通过搜集相对应的一些证据,然后提交给人民,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即作了规定。第一百八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一、债务纠纷中什么叫恶意转移财产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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