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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员医保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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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医保: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则可以缴费至满国家规定的年限。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的,在区参加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

而在前参加工作现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

在东北和个别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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