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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权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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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离婚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或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分析

分割离婚夫妻的共同股权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根据第七十三条,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七十三条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分割离婚夫妻的共同股权,如果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人民可以按数量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如协商一致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以上规定,将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公正的判决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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