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主要性质包括:
1、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须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为物权证券;
4、仓单由保管人自己填发,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