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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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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当地门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成功后会告知办事单位,按照复议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处罚进行处罚,涉及到办案人员渎职的,会移交给督查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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